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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,將嚴厲打擊執業藥師“掛證”行為,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“掛證”行為整治。對于查實的“掛證”執業藥師,撤銷其《執業藥師注冊證》,并對外公示。要將“掛證”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“黑名單”。

3月15日晚,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曝光了重慶市部分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“掛證”、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,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。所謂“掛證”是指,藥店雖然掛出了該店的執業藥師證,但是藥師實際都不在崗。而這些執業藥師證其實都是花錢租來的,業內俗稱“掛證”。
通知指出,對于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“掛證”的,應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,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,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。對于查實的“掛證”執業藥師,撤銷其《執業藥師注冊證》,并對外公示。要將“掛證”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“黑名單”,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、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。
通知指出,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對照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》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要求開展自查,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、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,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。企業自查整改情況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報屬地市(或縣)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。
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并開展自查,凡是存在“掛證”行為、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,應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《執業藥師注冊證》。
自2019年5月1日起,各省級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,并按照以下要求處理:
1.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“掛證”執業藥師的,按嚴重違反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情形,撤銷其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》。
2.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;同時,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,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。
3.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,依據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。
4.凡檢查發現存在“掛證”行為的執業藥師,撤銷其《執業藥師注冊證》,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,并予以公示;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,不能再次注冊執業